2020-02-09 · 德韵动态

成功案例介绍(1-9)

成功案例简介本所律师的努力下,先后办理了很多经济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及其它各类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一些被告人成功的洗涮了罪名或减轻了处罚。在此仅是略举一二。

一、代理重大经济案件当事人避免巨大损失01代理揭东区人民政府标的1.5亿多元的案件揭阳市某公司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和揭东区财政局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收益款人民币15479.10万元及自2013年6月1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截止到起诉之日大约20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所王德雄律师受揭东区政府的委托,作为本案一审、二审、重一审、重二审、再重一审的代理人,在重二审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代理人的意见,以(2016)粤民终1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各方所签订的投资合同无效,将案件第二次发加重审,经过六年多的诉讼,案件由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的一审判决,(2019)粤52民初《民事判决书》判决是仅需补偿原告人民币5418.224万元,案件受理费825755元,揭东区人民政府仅负担289043元,原告负担536712元,此案件判决结果,为揭东区政府避免了一亿多元的损失。

02代理李某某标的2亿多元的案件 驳回对方的起诉谢某某和揭阳市某公司于2018年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与李某某、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签署的《揭东县XX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0,300,000.0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53,128,494.37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人民币203,428,494.37元。

4、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所律师接受被告方李某某的委托,作为该案件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原告揭阳市某公司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且案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的充分理由,得到法院的采纳,故此、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52民初3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刑事案件被告获得无罪处理或改判轻罪名01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成立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8〕653号《起诉书》,指控陈某某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所王德雄和黄欢二位律师接受陈某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并没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主观故意。在案发前没有任何渠道可以得知该产品含违禁添加成份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在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律师指出公诉机关补充证据仍没有证明相关的事实,证据仍不充分,应作无罪判决。最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不起诉处理。

02吴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不成立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所律师受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向法院提出被告人所在单位拥有盐酸的经营资质,其销售的副产盐酸是不可用于医药与食品行业的,即使有少量的未能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但所购买的单位都是具有工商登记的企业,依法是可以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销售的盐酸都确实被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侦查机关并没有发现任何被用于制毒的情况,依法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不应以制毒物品罪论处。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吴某某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于是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对吴某某作出汕龙检诉刑不诉(2018)5号《不起诉决定书》。

03林某某罪名改变、刑期6年改为2年半林某某被聘用在揭阳市车管所工作,后被告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起诉到法院,本所律师受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录入电脑信息行为属于被领导安排工作的职务行为,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观故意,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本案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至多也只是滥用职权罪的从犯。

榕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2018)粤52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其罪名成立,刑期为6年。

上诉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刑终30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被告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2019)粤52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构成滥用职权罪,刑期为2年6个月。

04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作不起诉处理杨某某为上海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的员工,根据该车辆的定位,到海丰县公安局内将其扣押的别克汽车开回到XX公司揭阳分公司,后被以涉嫌盗窃罪予刑事拘留。

本所王德雄和黄欢二位律师受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向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发去《杨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阐明XX公司持有涉案别克车辆的定位系统、备用钥匙,抵押登记手续及融资租赁的整套资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依法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且有权收回租赁物。杨某某作为XX公司揭阳分公司的风控人员,持有公司的工作证,出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意图,按公司风险控制要求将出租的涉案别克收回,将车辆开回公司,目的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实没有盗窃的直接故意,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应认定杨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最后采纳律师意见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三、行政案件当事人获得胜诉01代理揭东区政府和锡场镇政府案件陈某某承租位于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石洋村三担深区片平安路西厂房被强拆,后通过揭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向揭东区锡场镇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和身份证明及告知申请公开的原因,申请公开揭东区锡场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原告厂房进行强拆的执法主体身份的政府信息。

后以揭东区锡场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为由,向被告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复议不服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所王德雄律师受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和揭东区锡场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该案件,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行终16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陈某某关于判令揭东区政府对其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02代理埔田镇政府案件 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吴某某不服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长岭村民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纠纷一案,本所律师受埔田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该案,指出被告发出的《埔田镇通告》是针对辖区内所有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清理的整治通知,对辖区内所有的单位或个人均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抽象行政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榕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以(2018)粤5202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四、知识产权案件揭阳XX粮油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告益海XX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揭阳XX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第1079014号“金龙鱼"、第877775号鲤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在当地主流报纸上登报消除影响(内容由法院审定);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所受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律师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60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所王德雄和黄欢二位律师受揭阳XX粮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案,提出不构成侵权的众多理由,得到法院的采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5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益海XX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益海XX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 返回动态列表